【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签订合同时,定金、订金与押金的区别有哪些
一、定金的法律属性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定金的规定主要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二、订金的法律属性
订金也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其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付。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三、押金的法律属性
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具体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为更明确地解释押金的法律属性,结合其与定金的法律特征的异同,简述如下:
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3、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四、押金与定金的区别
一是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定金不能退换,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要双倍返还定金;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
二是定金有限额规定,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押金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三是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人。
基于上述关于定金、订金、押金的法律属性的理解和认识,建议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选择使用;
但必须明确的是:如果选择定金担保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合同的性质,且其约定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定,且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等。
以上就是香美好律师事务谘询网为您整理的签订合同时,定金、订金与押金的区别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疑问或其他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来香美好律师事务谘询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可以拒接履行。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合同无效可以拒绝履行合同,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等情形。关于拒接履行合同的条件的问题,下面由香美好律师事务谘询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并规定有违约责任;而协议的特点是没有具体标的、简单、概括、原则,不涉及违约责任。从其区别角度来说,协议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又是协议的具体化。合同与协议是两个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的概念,关于合同与协议有什么区别的问题下面由香美好律师事务谘询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合同赔偿额度的上限一般为造成实际损失的30%。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就合同的违约金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进行约定,违约金的的上限为实际损失的30%。关于合同赔偿额度上限具体是多少的问题,下面香美好律师事务谘询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需要由有缔约能力的当事人在真实意思表示之下订立合同,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此处的“缔约能力”要求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约行为是无效的;如果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合同也无效。关于法律规定书面合同怎么生效的问题,下面由香美好律师事务谘询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汽车挂靠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主要是指行为人签订的关于汽车挂靠内容的合同,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其类型一般有纯无名合同、准混合同、混合合同、对向联立合同等。关于汽车挂靠的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的问题,下面香美好律师事务谘询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主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直接影响合同类型的必备义务;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义务;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为了使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关于合同义务的种类的问题,下面由香美好律师事务谘询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关于如何判断口头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由香美好律师事务谘询网小编详细为你解答。
代理权行使合同方式有:亲自行使代理权;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代理权行使合同的其他方式。关于代理权行使合同方式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香美好律师事务谘询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我国合同法对授权委托合同是有规定的,签订授权委托合同时要注意委托的范围、委托的期限、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关于授权委托合同有哪些规定的问题,下面香美好律师事务谘询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合同编号不是法定要件,只是各个合同当事人因为本公司的档案管理需要进行的编号,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个内部行政行为。所谓的合同编号,是为了方便合同管理,而给合同设定的。合同的编号主要是为了方便管理与查找。关于合同编号是不是法定要件的问题,下面由香美好律师事务谘询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要式合同是指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双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而有名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传统习俗,按行为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保管合同、租赁合同等。关于要式合同和有名合同的定义是什么的问题,下面香美好律师事务谘询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不可抗力条款可以约定。在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不是必须写明的,因为法律有明文规定,直接援引法律规定也是可以的。关于不可抗力条款师范能够约定的问题,下面由香美好律师事务谘询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