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最初被翻译为“对赌协议”,或因符合国有文化很形象,一直沿用至今。但其直译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却更能体现其本质含义,所以我们日常听到的对赌协议,所涉及问题其实和赌博无关。
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在国外投行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应用。
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对赌协议是投资协议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投资方衡量企业价值的计算方式和确保机制。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它既是投资方利益的保护伞,又对融资方起着一定的激励作用。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种财务工具,是对企业估值的调整,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赌协议在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成为一种制度设置,也没有被经常采用。但在国际企业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被广泛采纳。
阅读全文>>奖励;反之,融资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计算方法向投资方支付货币补偿、或向投资方转让股权、或向投资方回购目标股权;
2.上市对赌:目标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实现上市,未能上市的融资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计算方式向投资方回购股权,通常预设回购率,以投资金额为基数,根据投入资金日期和回购要求提出日期间的年限按一定公式计算。
除上述两种最为常见的对赌内容外,其他对赌内容还包括非财务指标的设定,如专利权限期转让、管理层人员安排等。
阅读全文>>为主体的回购和补偿条款,而对于与投资方签订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
所以法院不承认投资方与融资方(目标企业)之间的对赌协议,该类对赌无效;但投资方与目标企业股东和其他方的对赌是有效的。当然对于对赌赔偿还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解释。
对赌协议中补偿的利息条款无效
对赌协议中一般约定,若无法上市或达到对赌目标,目标企业股东等要赔偿投资方的利息损失,其实质就是一种借贷合同。
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年利率超36%的,超过部分法院可认定为无效。
因此,若对赌协议中明确是补偿对方的本金利息,那么就应该遵循上述条款。当然若约定其他与利息无关的赔偿条款,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案例分析,仍然对赌有效。看来,以后,对赌协议不能再约定利息补偿了。
阅读全文>>“对赌协议”是投资协议,势上,政府要鼓励资金流向中小企法律上对其没有特殊保护 业,就要加以引导,完善融资体系。
无论PE还是VAM,不过是经济现象,它必须通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才能实现。在法律上,其表现为投资的法律关系,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特殊性,因此也不能得到一些私募投资者所希冀的特殊保护。
其实,“对赌协议”、 PE领域中的乱象与金融垄断有关。总体趋势上,政府要鼓励资 金流向中小企业,就要加以引导,完善融资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千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指出,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的层次和产品。可以预见,随着融资渠道的畅通,融资难问题必将得到解决,理性投资与融资的时代必将到来。
阅读全文>>所谓对赌就是投资方在与融资方达成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进行的一种提前约定,对赌双方在协议到期时视条件成就情况而行使相应的权利。简单说来,相对集中,控股对公司的控制力往往极大,附加在控股股东上的责任义务很难说就真的不会影响到公司。
新三板全国性的扩容,在公司挂牌备案或是已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过程中浮现了不少的对赌协议
阅读全文>>在我国我们知道企业首发上市过程中明晰,那么对赌条款的存在会让企业的股权在对赌期间处于不稳定状态,因而对赌协议也为监管部门所禁止。
而对于企业挂牌不乏为对赌协议签订的一方。
那么,对于即将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讲,如果能够做到将对赌协议订立的背景、股东情况、形式、主要条款、可能承担的不利结果或者风险披露清楚,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到这样一个协议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能够通过相关审核的。
阅读全文>>在定向增发融资过程中,对于做市转让企业,大与增资方之间将不能进行对赌,而协议转让企业的定增对赌暂时不受影响。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护做市转让企业和做市商,同时体现了对不同交易方式下挂牌企业的差异化监管思路。
对赌广泛存在
券商人士介绍,对赌协议是公众公司与投资人之间广泛采用的一种协议形式,特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目前来看,对赌标的一般分为财务业绩、非财务业绩、上市时间和企业行为四种形式,其中财务业绩是最常见的标 的。
知情人士表示,如果定增股权对赌调整,是否会对做市转让企业的定增产生影响有待观察。
目前对赌广泛存在于新三板挂牌和定增中。有挂牌企业负责人透露,该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时,对于对赌协议的态度相对宽松,采取的是“与股东对赌可以,与企业对赌不可以”的基本规则。
不少企业在挂牌前出现与股东解除对赌的情形。以挂牌公司宏邦节水为例,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自2010年起,公司分别引进深圳分享等投资人股东,投资人股东与公司及公司创始人股东之间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涉及有股份回购、业绩对赌等对赌条款的约定。2015年10月,为了公司能顺利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深圳分享等投资人股东与公司创始人股东之间签署了《关于解除宏邦节水在历次增资协议中涉及的对赌条款的协 议》及《股权转让暨对赌补偿协议》。
定增过程中的对赌行为更是普遍存在。业内人士介绍,目前新三板交投比较低迷,为了规避企业业绩下滑带来的相关风险,不少投资者和挂牌公司希望通过对赌协议实现投融资的成功对接。
阅读全文>>关于安*科技
会决议
2012 年2月23日,经易**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增加至1,561.04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31.04 万元由新股东钟**鼎及湛**鼎缴纳。钟**鼎以货币投入1,648.75 万元,其中152.37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1,496.38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湛**鼎以货币投入851.25 万元,其中78.67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772.58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验资情况
2012 年3月21日,中瑞岳华出具《验资报告》(中**验字【2012】第0051 号),验证上述股东出资情况。
3、工商登记情况
2012 年3月5日,工商登记的结构如下:
2012 年3 月5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易**有限核发了注册资本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6103172437)。公司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
4、本次增资的对赌条款情况
在本次增资过程中,增资方钟**鼎及湛**鼎(甲方)、公司(乙方)、公司股东段**及周*科(丙方)签订了增资补充协议,约定了对赌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如下:
(1)业绩补偿
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的净利润分别不得低于2,500万元、3,300万元、4,300万元,同时2012年、2013年实现净利润累计不低于7,600万元,如果不能完成以上任一业绩指标,由丙方段*杰及周*科对甲方钟**鼎和湛**鼎根据约定作出现金补偿,自有资金不足的,由公司向甲方单向分红或丙方将分红所得支付甲方补足。
此处就是一个很常用的业绩补偿对赌。即约定一定的利润金额,企业必须做到。如果没有做到,将由控股股东补足;如果控股股东无法补足的,将由公司主体单方向分红补助。可见,这个对赌已经超出了企业的范围,与个人股东进行对赌。即如果利润没有达到要求,将由公司个人股东补偿差额,个人股东资产不足以补偿的,将由公司“单方面分红”不足差额。
读下来感觉怎么样,感觉投资机构的条款确实严格,但是反过来想,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投资机构资金的安全性,因为投资机构的资金也是代别人投资而已,这才是投资机构负责人的表现。
(2)退出安排
①除非甲方另以书面形式同意延长,本次投资完成后,如果:
A. 乙方2014 年6月30日前未提交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
B. 乙方2014年12月31日前没有完成挂牌上市。
C. 乙方2011 年实现净利润低于2,000万元, 或者2012年实现净利润低于2,600万元,或者2013 年实现净利润低于3,400万元。
甲方有权选择在上述任一情况出现后要求乙方及/或丙方以约定价款回购或购买甲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乙方股权。
这一条也是非常严格的,对上市申报材料的时间点进行了详细约定。这也是为了保证投资机构资金安全性的方式,是可以理解的。对企业是要求的很严格。
②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 丙方或丙方实际控制的其他方投资、经营任何与乙方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关的其他业务或企业;
B. 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履行其管理控制公司的义务;
则甲方有权选择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现后要求丙方或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乙方股权,乙方及丙方承诺以约定价格受让;
如果乙方、丙方不能按照前述要求受让甲方所持股权,甲方还可以选择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甲方按照本款约定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实际所得少于根据前述约定甲方应得款项的差额,由乙方和丙方予以补足。
这一条也是很严格的,就是如果投资机构不能按照上面的通过股东回购卖出股份的话,投资机构是可以将股份卖给第三方的,并且差额必须由大股东补足。仔细读起来,确实严格。
退出有关约定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递交正式申报材料时自动失效;若乙方中止或放弃上市计划,或者乙方上市申请被否决,或者乙方上市申报材料被撤回,或者上市申请文件提交之日起12 个月内尚未取得证券监管机构核准上市的批文,则该等退出约定的效力即自行恢复,且甲方对失效期间有关退出的相应权力具有追溯力,有关期间自动顺延。甲方根据上市申报进度等情况书面同意暂缓前述权利自动恢复除外。
(3)清算财产分配
乙方如果实施清算,则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对乙方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时,乙方和丙方保证甲方获得其对乙方的全部实际投资加上在乙方已公布分配方案但还未执行的红利中甲方应享有的部分,如乙方分配给甲方的剩余资产不足上述金额,差额部分由丙方以获得的清算资产为限对甲方进行补偿。
(4)其他约定
甲方与丙方签订借款协议,甲方借予丙方1,500万元,甲方承诺如果未要求乙方及或丙方购买甲方股份,且乙方在2014年12月30日前在国内A 股成功实现上市,甲方将豁免丙方偿还该等借款及利息,作为丙方主导乙方上市后的奖励。补充协议与增资扩股协议存在冲突和不一致之处,以该补充协议为准。
5、大股东出具承诺
2013年11月28日,为了公司本次挂牌不受到影响,公司股东段*杰、周*科作出承诺,承诺全部承担增资方基于上述《增资补充协议》提出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业绩补偿、差额补偿及/或转让股份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因上述《增资补充协议》的履行而遭受任何损失;如果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因上述《增资补充协议》的履行受到任何损害或损失,承诺人将就该等损害或损失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赔偿责任。
这段话非常重要。即为了将新三板上市的不确定性降低到最低。公司个人股东(即大股东)承诺,如果需要执行对赌协议的话,是由个人承担这个对赌的执行。即完全将公司在这个对赌之外。即使执行了对赌协议,也不会影响到公司的运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赌协议的不确定性。
6、增资方出具承诺函
根据《增资补充协议》,当增资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根据买方需要,可要求易事达股东段武杰、周继科也以增资方转让的同等条件转让一部分股权。对此,增资方承诺自公司向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材料之日起放弃上述权利。
7、三方签订补充协议
2013年12月31日,增资方钟**鼎及湛**鼎(甲方)、公司(乙方)、公司大股东段*杰及周*科(丙方)签订了《增资补充协议二》,约定主要内容包括:
(1)自乙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挂牌材料之日起豁免乙方基于前述协议对赌条款约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2)自乙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挂牌材料之日起增资方放弃可以要求乙方及丙方回购或受让甲方所持有的乙方股份的权利;
(3)如果甲方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转让甲方所持有的乙方全部或部分股份,甲方承诺对外每股转让价格不低于乙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4)如果乙方挂牌申请被否决,或者乙方挂牌申报材料被撤回,则上述甲方放弃的权利即自行恢复。
这一段也非常重要,需要细细读一读。
(1)即一旦申报新三板,将豁免公司(乙方)的一切对赌协议的责任义务,即就算执行对赌协议,也与公司无关,避免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因为挂牌后公司就成为了非上市的公众公司了;
(2)即一旦申报新三板,甲方也就放弃可以要求乙方回购的权利。注意只是放弃对乙方的权利,但不放弃对大股东个人(即丙方)的权利;
(3)如果甲方对外转让股份,甲方转让价格不低于净资产,这也是为了确保新三板挂牌后价格不低于净资产;
(4)一旦撤销申请新三板,那么原来的所有权利自动恢复。
很明显,投资机构(甲方)放弃了未来对于公司(乙方)的一切对赌权利,而转向个人。从而让公司的不确定性消失,避免上市有障碍。因为一旦存在对赌协议,将对新加入的股东产生不利影响。
但是,如果上市没成功,那么,所有条款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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