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
1、在北京市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情况:
(1)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
(2)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 暂停在北京市向其售房的情况:
(1)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上海
1、在上海限购1套住房的情况:
(1)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连续5年及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2、暂停在上海市向其售房的情况:
(1)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无法提供连续5年及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广州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四)深圳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继续执行限购2套住房的政策;
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
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5年及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
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购房时间的认定,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五)苏州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购房人需提供现有房屋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并出具书面承诺。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苏州市引进的各类外来人才,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该意见适用于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
(六)厦门
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销售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1、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上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交易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买卖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收件时间为准。
(七)杭州
在市区限购范围内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购范围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萧山区、余杭区,不包含富阳区、大江东以及临安、桐庐、建德、淳安四县(市)。
2017年3月杭州限购政策再加码
3月2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促进杭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2016年9月19日实施部分区域限购以及2016年11月10日升级限购措施基础上,根据市政府决定,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3月3日起进一步调整住房限购政策,包括扩大限购实施范围、升级非本地户籍居民限购措施和增设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措施。
此次限购政策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1、扩大限购实施范围。自2017年3月3日起,富阳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纳入限购范围,即在市区范围内(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55.750, 0.00, 0.00%)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统一执行限购措施。
2、调整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年限1年升至2年。由原有“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3、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明确暂停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农历春节过后,杭州房地产市场购买需求旺盛,部分投资需求包括外来购房需求重新升温,尤其是大江东和富阳等非限购区域,外地投资者购买比例升温更为明显,大江东外地人购房比例连续几个月高达50%。
浙江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贾生华教授认为,近期杭州房地产市场需求十分旺盛,供求关系紧张。加大限购力度和范围,有助于抑制投资性需求,有助于保护真正刚需,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有助于杭州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八)南京
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对非南京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一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南京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本市限购一套住房。
(九)天津
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再次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十)郑州
在郑州市市内五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范围内,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80平方米以下(不含180平方米)的住房。12月21日又将180平方米(含)以上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纳入限购范围。
非郑州户籍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时,需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十一)成都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范围内实行住房限购,同一身份自然人、法人只能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法人单位经审查确属用自有资金购买商品住房且用于职工自住的除外)。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户籍居民或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其他地区户籍居民,在本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2016年10月1日后尚未在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在本区域范围内购买1套商品住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不得在上述区域购买商品住房。
1、短期影响
从需求面讲,限购令的出台通过户籍限制在短期内主要抑制了当期决定购房的居民以及投机性购买者,从而立即将一部分房屋需求者清除出了市场,这会造成房屋需求的萎缩,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短期内房价会下跌。另外,满足购房要求的购买者也可能会因为该政策的出台而暂时延迟购买,这在短期内也会造成成交量的下跌,从而也会带来房价的下跌。
从供给面来看,短期内市场上的房屋供给主要是已建成正在销售的房屋和居民通过预付款购买的在建的房屋。一般说来,这些在建的房屋是以前决策带来的住房投资,跟现期的政策变化没多大关系。因此,可以认为短期内房屋的总供给量没什么变化。
因此在短期内,限购令的出台会带来房价的下跌,包括新房和二手房成交价的下跌。但是,由于住房需求是刚性的,居住是一种必需品,所以通过购买房屋满足居住需求的这部分购买力和投机性购买力被限制后,这些购买力必然流向其他地区或房屋租赁市场等,因而也会给房屋的租金带来上涨的压力。
2、中期影响
从中期来看,限购令对需求面的影响主要取决于限购令执行的时间。限购令是个政策性的东西,它不是一项具有长期影响的根本制度,只是个过渡性的东西,寿命是有限的。一旦政府觉得已无再继续执行这个政策的必要,该政策就会被取消。那么可以推知,政策取消的时候就应该是政府认为房价比较合理或者是政府认为房价是老百姓基本可以接受的时候了。所以,从需求面讲,限购令对房价的影响取决于政策本身被执行的时间。如果该政策一直被执行的话,一部分购房需求就会始终被抑制,从而始终对房价上升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再从供给面来看,中期内房屋的供给量主要取决于可用于建房的土地供应量和房屋供给的结构。“京十五条”对土地供应做出了一些规定,包括保证土地的供应和加强保障房、公共租赁房的供给等,但土地供应的上限也是受到国土政策的限制的。因此,理论上讲,中期内房屋的总供给量会上升,这样会促使房价下跌。
但是,如果回到现实来看的话,政策的执行可能未必就按文件的要求来走。现实中,开发商作为房地产建造的一线执行者,他们建造房屋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在土地供应量有限的情况下,他们会尽可能建造出附加值较高的房屋,而这类房屋中有相当比例是面向富人的,一般来说,这种房屋的平均价格也比较高。所以,从中期来看,现实中房屋的供给结构会发生变化,而这种房屋供给结构的变化是会促使房价上涨的。
综上分析,限购令中期内对房价的影响不明朗,现实中房价中期内倾向于在较高位成交或达到均衡。当然,这里的分析未提到政府对房地产商改变房屋供应结构的阻止,这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它受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博弈以及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可能会合谋等因素的影响,作为关键变量的地方政府的行为会因所处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以最大化其收益。
3、长期影响
影响房屋需求的长期因素跟短期和中期因素是不太一样的。中国经济依然可能持续若干年的高增长、城市化的推进以及由此形成的公众认为房价长期将趋于上涨的预期等因素导致房价在长期内一定是上涨的。由于这些长期因素是受到其他一些更根本因素影响的,因而限购令对长期内房价上涨几乎没有影响。限购令只能是在执行比较严格的时候通过减缓这些长期因素的作用来减缓房价上涨的速度,就像给房价的长期上涨装上一个缓冲器一样。
从供给方面来看,长期内用于建房的土地供应量的存量是刚性的,房屋的供给只能在土地供应存量有限的情况下在供给结构上做文章。在全国或北京的房屋需求达到饱和之前,土地供应的存量如果被耗尽的话,就只能带来后续房价的不断上涨。而在需求未饱和之前,不断加大的供给量和供给结构调整都是可以缓解房价上涨的。限购令对房屋供给的长期影响几乎看不到。所以,从长期来看,几乎可以忽略限购令对房价的影响。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21日,由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安先生与王先生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安先生购买王先生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家园xx号楼3单元302号房屋,房屋成交价格人民币1,790,000元。
合同签订当日,安先生即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购房订金30000元,并向居间方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35,800元。2010年12月15日,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760,000元。至此,安先生已支付诉争房屋全部购房款1,790,000元。
因房屋系经济适用房,且未满五年,合同签订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遂王先生将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始购房发票原件两张、原始契税发票原件等文件交予安先生管理。2010年12月15日,王先生将诉争房屋交付安先生,安先生占有使用诉争房屋至今。自2010年12月15日起,由诉争房屋所产生的各项费用都是由安先生支付。
房屋原始契税发票日期为2007年4月23日。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4条:由于此房屋是经济适用房,契税发票日期至2012年4月满5年,房屋满5年后,王先生无条件配合安先生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2012年4月,安先生与王先生依约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知:2011年2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统称“京十五条”),根据该文件,原告无在京购房资格,诉争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知道这个情况以后,安先生十分焦急,找到韩律师,韩律师接受安先生的委托后,全面查找相关法律法规,找寻能够支持安先生诉讼请求的各项法规和政策,积极与法官沟通数次,最终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王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安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安先生非常高兴,拖延了一年的事情,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律师说案:
为了调控上涨过快的房价,2011年2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统称“京十五条”),根据该通知,非京籍居民家庭如果在北京购房,需要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
.........
阅读全文>>一、扩大住房限购范围
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强化区域职住平衡
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限购政策继续按成办发〔2016〕45号文件执行,但其中非本区户籍居民须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三、加强购房资格审核
非本区域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房管、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购房资格审核,确保住房限购措施落到实处。
四、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但所购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五、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规收取诚意金、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提交资料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2、购房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还应提交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住房信息查询的,查询人出示《购房家庭住房信息查询授权委托书》;委托自然人查询的,查询人出示经公证的委托书。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到相关地点申请《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2、工作人员核实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后,查询家庭住房信息,依据查询结果打印《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符合限购政策的出具《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否则不予出具;
3、申请人持《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到窗口盖章交费。
限购令后购买二手住房
(一)申报资料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还应提交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委托自然人查询的,查询人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到相关地点抽号后到办事窗口申请《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2、工作人员核实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等资料后,查询家庭住房信息,依据查询结果,符合限购政策的出具《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否则不予出具;
3、申请人持《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到窗口盖章交费。
住房限购是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的:从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还需要如实填写一份《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如果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将不予办理房产证。这是全国首次提出的家庭购房套数“限购令”。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政府网27日公布通知全文。通知指出,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通知规定,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通知指出,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第一、取消商业银行的差别化信贷,并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低首付、提高贷款上限,支持中间阶层置业。现行的差别化信贷政策违背商业银行的逐利本能,必须靠银监会三令五申才可实施,而限购令可基本禁绝利用信贷资源炒房和过度投资的行为。央行、银监会可根据全国宏观调控需要规定按揭首付和利率的底限,由商业银行在此基础上,按风险管理要求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户制宜地发放按揭。
第二、取消限价房,逐步取消经济适用房。中产阶层可购买性价比更好的新建或二手商品住宅;住房保障体系从“以售为主”转向“租售并举”,将来可转向“以租为主”直至最终取消经济适用房。
第三、原用于调整供应结构、抑制地价的90/70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可以取消。国有土地出让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尽量减少易导致暗箱操作的综合评标。
取消限购是指不再实施“新国十条”出台的住房限购令,也就是说放开了购买住房的政策限制。
目前还没有全面取消,但有专家指出一些房地产限购措施有望取消。
罗艳玲律师,香港高等法院律师,同时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婚姻监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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