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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纠纷案例汇总

香美好律师事务谘询网将为你提供有关拆迁补偿纠纷的案例,帮你解决拆迁补偿纠纷有关法律问题,并有专业律师在线为你解答,欢迎访问咨询!

目录

  • 1拆迁补偿协议中注明:“……优惠价购买,……差价由丙方承担”等,视为其对产权调换、优惠出售中的销售差额,主动承担了与市场差价的损失,故应由祥懿*安公司对上述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诉请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被告开发的建设路127号综合楼一楼一号门面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涧西房管局应退回六套安置住房外其余房款;第三人马*庆与涧西房管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其诉讼意见理由正当;其要求原、被告赔偿门面房查封损失,双倍返还购房款,但未交纳相应诉讼费,故本院对此诉讼请求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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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如何维护房屋拆迁中承租人的利益

    【案情】

    2005年4月22日,张某与李某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由张某承租位于厦门市某区某路的店面两间用于经营川菜馆,经营期限为2005年5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张某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

    因某基础工程建设的需要,某区重点项目办公室依法制定了《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对被拆迁人以及房屋使用人的补偿安置均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应补偿的企业搬迁、员工停业生活补助费和利润损失,根据实际经营面积、以包干的形式按5000—20000元/户给予补助,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2006年2月13日,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向张某下发了限于2月19日搬迁的《通知》。张某在作了现场证据公证保全之后完成了搬迁。2006年3月14日,某区某居民委员会代表李某与拆迁人签订了关于非住宅房屋补偿款(8万元)以及营业性经营店面经营损失和搬迁补助(19万元)的《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2006年3月29日,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李某支付了上述27万元,而李某拒绝将其中的19万元支付给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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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一男子为拆迁分房虚假诉讼被驳回

    一男子一直在外地工作生活,听说老家要拆迁,为了分得拆迁安置房,竟以哥哥霸占父母留给自己的房屋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归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江苏江阴市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物权纠纷案件,以受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不属于法院管辖为由,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这一虚假诉讼请求。

    刘-江和刘-涛是一对亲兄弟,哥哥刘-江一直生活在江阴,弟弟刘-涛因考上大学到苏州发展。1993年,他们的父母经批准,在宅基地上建造了一幢三间二层的房屋。1998年,江阴市重新核发房产证时,考虑到刘-涛已经在苏州安家落户,于是他们的父母便将房产登记在了刘-江名下。

    2009年8月,弟弟刘-涛向江阴市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哥哥名下的房产有一部分约70平方米属自己所有。为此,刘-涛还拿出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父母将房产进行分割,东面两上两下以及附房归刘-江所有;西面一上一下归刘-涛所有。父母对房屋拥有居住权,兄弟俩在有条件时可以重新变更房产登记。

    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对于弟弟起诉自己,哥哥刘-江一点都不感到意外和不悦,相反他还极力赞成法院将房屋过给弟弟。所谓“亲兄弟,明算账”,这手足俩的感情如此之深不免令人生疑,于是承办法官对房屋进行了实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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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鸠占鹊巢未去登记 虽为善意也要迁出

    4月15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房屋迁让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4日,陆某与曹某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将其一套住房出租给曹某,租赁期限为一年。2007年5月,曹某谎称其租赁的上述房屋是其所有,同冯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骗得冯某购房款12.9万余元。2008年2月18日,曹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被责令退给冯某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2.9万余元。嗣后,陆某多次要求已入住的冯某迁出,但冯某以购房款尚未追回为由,继续占有房屋不肯迁让。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虽与曹某签订了购房协议并支付了购房款,而且受让房屋时也是善意的,但由于转让的房屋并未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不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冯某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仍是陆某。陆某的房屋被冯某占有,其有权请求冯某返还并迁出房屋。最后经法院调解,冯某自动迁出了陆某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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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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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疑问咨询律师专业律师解答
  • 拆迁补偿究竟要怎么谈?这些都是技巧,如何规定的 2023-11-30

    根据以上内容,香美好律师事务谘询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各位被拆迁人在遇到征收拆迁时,拆迁方所给出的补偿价格偏低是十分常见的事。因为拆迁所牵涉的并非一户两户人家而是上百户,每户人家的补偿都多达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因此所涉及到的整体数额非常巨大。而花小钱办大事也关乎征收拆迁部门的“业绩”,秉承着“能省则省”的原则,最初所给的补偿数额不会很高是常有的事。对于拆迁安置补偿的价格通常都有一定的浮动空间,在贯穿拆迁维权始终的整个谈判阶段,各位被拆迁人究竟应怎样谈?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维权律师为您总结如下几点谈判技巧: 1、坚持自己的立场,不动摇依据多年的办案经验,被拆迁人经常遇到拆迁方说补偿都是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核算出来的,没有协调空间,不能改变等等。当被拆迁人面临这样的答复不必恐慌,也不必心灰意冷,在拆迁前期给出的报价偏低是十分常见的事情,并不存在没有任何调整空间的拆迁补偿。各位被拆迁人需要结合周边房屋价格、临近地区拆迁补偿等相关情况来预估自己应得的补偿数额,若是拆迁方所给出的补偿价格过低,那么还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若是前期谈判阶段便被拆迁方牵着鼻子走,那么后期的补偿是很难提高的。 2、不主动报价征收拆迁项目所涉及的补偿金额巨大,拆迁方都会预估充足的补偿金额,在预估补偿款足额到位的前提下再实施征收拆迁,因此并不存在没钱补偿的情况。由上文可知,拆迁前期所计算的补偿数额偏低是十分常见的情况,因此拆迁方都对补偿数额有着自己的心理价位上限。若是被拆迁人主动提出自己的理想价位,即使低于拆迁方的心理上限价位,拆迁方也会在被拆迁人报价的基础上再压低一部分。若是高于其心理上限价位,则很有可能认为被拆迁人并没有进行谈判的意愿而是胡乱要价,最终谈判决裂而遭到冷处理也是很有可能的。 3、主动配合,切勿态度强硬对补偿数额进行谈判是建立在双方都有谈判调解意愿的前提下而进行的,说明还有协商、提高的空间。若是初期谈判时态度过于强硬,则会导致拆迁方对被拆迁人没有好印象,从而将应当努力争取的谈判机会扼杀在摇篮之中,在短期内很难提高补偿。被拆迁人在与拆迁方谈判时,应当先表明自己的态度,是明确支持、维护并配合拆迁工作的实施的,再结合自家实际情况向拆迁方进行说明,必要时还可将自家的补偿和周边高补偿的被拆迁人情况进行对比,再表明自己是要求获得同等的、合理的补偿,而非漫天要价。这样一来不仅能给拆迁方留下好印象,还能正确的表明自己的观点与态度,更有利于后期的谈判工作。 4、不放弃法律程序维权谈判是维权的手段之一,但并非唯一。各位被拆迁人切勿盲目相信拆迁方的花言巧语,从而错失了对相关文件及程序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浪费了重要的维权途径。若是被拆迁人的谈判意愿被拆迁方拒绝,则可先不予拆迁方谈判,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转为使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究竟要怎么谈?这些都是技巧 【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建议直接咨询律师,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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